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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根据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四条,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外,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,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。生育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,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、护理假待遇落实。
因此,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。
温馨提示
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给予女职工产假休假时间,或存在未按规定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违法行为,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哦!